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意珊、倆倆士多有限公司、董士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意珊 相 對 人 倆倆士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士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 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523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同意就111年8、9月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以45,523元達成和 解,相對人應於112年3月31日將金額匯入約定帳戶,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