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芳如、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佩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芳如 相 對 人 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珮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佩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