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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梁夢迪

聲請人
林芳如
相對人
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珮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佩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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