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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孫德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兩造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並先至金融機構補登存摺)

㈡請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或相對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資訊,更正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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