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孫德華、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孫德華 相 對 人 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5月2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33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雙方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包含工資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合計23,338元為條件達成合意,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