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呂沅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呂沅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盈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為7萬3,504元之依據?是否為依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於112年8月9日前告知聲請人112年7月份 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金額,即相對人告知聲請人上開部分金額? ㈡相對人未依112年8月2日調解內容為履行之相關釋明,例如補正 原指定匯入款項薪資帳戶之相關證據(存摺封面及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或銀行交易明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