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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梁夢迪
  •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 當事人
    林雅婷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11月9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1,42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1 年11月9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1,425元,並應於111年11月30日 前如數支付。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上開內容,且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明細查詢結果為證,復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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