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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施明哲
相對人
乃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27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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