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秦志秀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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