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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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