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余俊諺、林梅玉即晶鑫園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余俊諺 訴訟代理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梅玉即晶鑫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事項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主文位置 內容 第1頁第12置13行 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6頁第26行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