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蔡英雌

  • 原告
    余俊諺
  • 被告
    林梅玉即晶鑫園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余俊諺 訴訟代理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梅玉即晶鑫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事項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主文位置 內容 第1頁第12置13行 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記載事項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位置 內容 第6頁第26行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