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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陳昌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藝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惟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補正其民事上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張絮淳、黃雍庭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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