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寰宇旅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廷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