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俊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俊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五星麵舖台北101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而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