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即、澕磐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徐建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澕磐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