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澕磐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