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今心顧問有限公司、張志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今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定凱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