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今心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定凱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