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王中平
- 原告陳世昌
- 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保職醫字第一一二六○一三六七六○號函示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又同條第2 項修正理由略以:為避免相互歧異,法院亦得於行政爭訟程序開始後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條文規定「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是否包含行政法院,不無疑義,且易被誤會為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爰予修正等語。復所謂行政爭訟程序,固有認為必以他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為限之見解(院字第2077號解釋),惟參前開修正理由及「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之修正前規定,僅係為涵蓋行政法院而修正成現行規定,是該行政爭訟程序當指行政訴訟及前置之訴願等程序,自不待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03 年度重抗字第36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4 年9 月2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營造助理工程員(下稱系爭契約),於110 年3 月25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下稱系爭事故),一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110 年6 月28日保職核字第110092004985號函(下稱0628函)認定系爭事故屬職業傷病事故,就其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核定屬職業傷病,更於112 年2 月9 日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診斷認定原告身心障礙不堪勝任上述工作。惟被告在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勢之醫療期間,不僅不准公傷病假,復於110 年9 月13日以原告連續曠職3 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實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即廢止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29條)及勞基法第13條規定,該等終止無效,系爭契約仍繼續存在,其便於112 年2 月22日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1 項第1 款為由,用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同年3 月25日終止系爭契約,且於同年2 月23日送達被告,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未休補償工資。被告則抗辯系爭事故非屬職業傷病事故,原告所受傷勢非職業傷病,伊因對勞保局0628函不服而提起審議及訴願均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迭經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142 號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爭議審定、勞保局重新以112 年6 月7 日保職醫字第11260136760 號函(下稱0607函)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故就系爭事故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不予給付之審定,則於原告在系爭事故後將全數特休未休、補休等申請完畢,申請留職停薪至110 年8 月10日止後,後全未辦理復職而僅以不實之公傷假為申請,當屬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伊110 年9 月13日終止應屬合法,毋庸給付資遣費或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為辯。基上,原告所受系爭事故是否為職業傷病事故、得否認定為職業災害而得依廢止前職保法第29條規定申請公傷病假,進而非屬曠工乙節,實為本件民事訴訟中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之先決問題,至臻明灼。 ㈡查本件審理中,原告表示對勞保局0607函示行政處分不服,業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即先申請審議,現由勞動部以00000000號審議中一情,有112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掛號存執證明,及112 年8 月30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 頁、第217 頁),是原告業就得否請求被告准予公傷病假之先決問題即其就系爭事故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是否經勞保局核定屬職業傷病提起行政爭訟,為免裁判兩歧,實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復原告主張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被告對此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39 頁至第240 頁、第264 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心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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