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陳庶
被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