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庶、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瑞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陳庶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