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庶、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瑞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庶 被 上訴人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訴訟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13年2月5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 定,迄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