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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廖宏傑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肇即塔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係以「羅國肇即塔倫企業社」為被告,該商業依原告所提原證四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負責人為「羅國肇」,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然本院依職權以上開資料查詢後,現存資料庫中未能查得相符之商業登記。符合「塔倫企業社」名稱之商業,僅有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負責人為「羅國肇」,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設立日期110年9月16日,歇業日期111年7月5日(組織為合夥)者,似與原告原欲起訴對象未符。是尚無法得知本件被告之全名及其組織型態為何,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原告應查明並具狀陳報被告之組織型態,倘被告為公司、獨資或合夥,應記載其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登記資料。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陳報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理由為何,附此敘明。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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