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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立明
被上訴人
傅士禎
訴訟代理人
黃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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