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立明、傅士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立明 被 上訴 人 傅士禎 訴訟代理人 黃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