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博陽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益宏因給付契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2,655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嗣於同月22日重覆繳納同額款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自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