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方祥鴻楊承翰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 上訴人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益宏因給付契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2,655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嗣於同月22日重覆繳納同額款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自應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