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車寶有限公司、乙○○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核 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前僅就汽車貸款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對方返還一事,與被告車寶有限公司調解,然就本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車寶有限公司、乙○○連帶賠償汽車貸款新 臺幣(下同)741,203元部分,未曾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 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1,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日內 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