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牧宸律師
郭柏鴻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原
告甲○○、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新臺幣(下同)89,299元、51,6
67元及資遣費17,795元、1萬元暨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
68,76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
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59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