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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郭柏鴻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原

告甲○○、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新臺幣(下同)89,299元、51,6

67元及資遣費17,795元、1萬元暨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

68,76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

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59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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