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郭柏鴻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原告甲○○、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新臺幣(下同)89,299元、51,6 67元及資遣費17,795元、1萬元暨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8,76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59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