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核 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6,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 解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