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亦商行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7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又聲請人在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名稱為「創亦商行」,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未明,是原告應提出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或姓名)及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