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
- 原告
- 鄭倉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64萬9,265元,原應繳納裁判費7,0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0元(計算式:7,050×1/3=2,3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