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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林紫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紫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37,072元、失業補助差額42,396元,合計79,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請求加班費差額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院茲就本件裁判費計算如附表,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8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 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 79,486 原徵收裁判費 1,000 請求項目 失業給付補償 加班費差額 計算說明 訴訟標的金額 42,396 37,090 佔總金額比例 53.34% 46.66%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533.38 466.62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後 不得酌減 155.54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689 計算式:533.38+155.54=688.9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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