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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曾育祺

  • 原告
    李玟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李玟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好中彩券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萬1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960元(計算式:1440×2/3=9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0000-000=48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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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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