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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陳裕涵

  • 原告
    陳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760-《2,760÷3×2》=920,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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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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