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黎思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黎思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