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華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勝訴獲得之利益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89,386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如距65歲強制退休年齡少於5年,請檢附證明,並自行以實際工作餘期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按附錄級距繳交調解聲請費到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63,160元(計算式:189,386×12×5=11,363,1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