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