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承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