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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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