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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沈士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35,550元及 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5,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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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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