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金樑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