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通停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