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沈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沈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40元(計算式:2540+3000=55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兩造之調解紀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