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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徐立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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