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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翁偉玲

  • 原告
    徐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立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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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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