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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胡竣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分別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此間工資及提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設立專戶,三者訴訟目的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擇一以訴之聲明第1項為最高定之,而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提撥2,406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退休金專戶之利益,合計每月42,406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如距65歲強制退休年齡少於5年,請檢附證明,並自行以實際工作餘期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按附錄級距繳交調解聲請費到院),計為2,544,360元(計算式:42,406×12×5=2,544,360);復加計訴之聲明第4項所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44,360元(計算式:2,544,360+300,000=2,844,3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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