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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即原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未經其他法定機關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復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應支付包含依比例計算保證獎金部分之薪資,訴訟標的金額載為新臺幣(下同)28萬1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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