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王姸心
- 被告
- 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小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2,400元/月×12月/年×5年=1,944,000元),原告聲明第三項之給付薪資與聲明第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為2,145,280元(計算式:1,944,000+201,280=2,145,28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4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