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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陳裕涵

  • 當事人
    胡啓倫湯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胡啓倫 湯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 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胡啓倫 194,000 2,100 700 2 湯美珠 248,252 2,650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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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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