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胡軒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9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胡軒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香港商奧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 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 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65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又聲請人即原告未提出勞動調 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 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