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歐陽弘律師 馬承佑律師 相 對 人 畢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 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90,000元×12月×5年=5,400,000元),而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與聲明第1項所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