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鄭毓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訴訟標的金 額即為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85號卷繳費收據),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5,000元(計算式:100,000-5,000=95,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