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謝昀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謝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健保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5,49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中薪資5萬4,208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 67=33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