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傅韵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傅韵筑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 )15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8,975元, 其中請求給付獎金15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8,975元部分,因符 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共為15萬8,975元(計算式:150,000元+8,975元=158,975元),故此部分應徵 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元-(1,660元×2/3)=55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剩餘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1,553元(計算式:553元+1,000元=1,553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