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沈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沈富美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2,547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地址,與被告最新公司登記所在地有別,請確認是否增列地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