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甲○○、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 解程序,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6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