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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

解程序,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程序,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

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6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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