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竣偉、杜浦數位安全股份有限公司、蔡松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林竣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杜浦數位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廷 上列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5月20日起自 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及各期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為係請求被告給付112年5月薪資差額435元及其法定利息。訴之聲明第4項為被告應自112年5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5796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委任狀,其出生年月為81年11月,其經被告於112年5月19日終止勞動契約,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25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 原告主張前述薪資9萬5000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796 元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604萬7760元【計算式:(9萬5000+5796)×12月×5年=604萬7760】, 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或選擇,不併計其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之435元,總計為604萬81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萬0895元。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就該 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0597元(計算式:6萬0895×2/3=4萬059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 為2萬0298元(計算式:6萬0895-4萬0597=2萬0298)。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