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林竣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杜浦數位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廷
上列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5月20日起自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及各期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為係請求被告給付112年5月薪資差額435元及其法定利息。訴之聲明第4項為被告應自112年5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5796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委任狀,其出生年月為81年11月,其經被告於112年5月19日終止勞動契約,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25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原告主張前述薪資9萬5000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796元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604萬7760元【計算式:(9萬5000+5796)×12月×5年=604萬7760】,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或選擇,不併計其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之435元,總計為604萬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895元。次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就該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0597元(計算式:6萬0895×2/3=4萬059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0298元(計算式:6萬0895-4萬0597=2萬029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