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 原告
-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洋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淑燕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143,918
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3,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0,52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