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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淑燕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143,918

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3,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0,52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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