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林宏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淑燕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143,918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3,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52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