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孟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吳孟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6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即813元(計算式:1220×2/3=8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0000-000= 4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