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吳孟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心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6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13元(計算式:1220×2/3=8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0000-000=4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