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宅妝股份有限公司)、李鐘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宅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彭繼賢、張騰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勞動事件,且無 同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4,6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勞動調解聲 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 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曉雁